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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17 点击量:

吉林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科学统筹规划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规范项目管理,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及《吉林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吉林大学关于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所有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应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不涵盖办公硬件更换及维护。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须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以服务广大师生为宗旨,引领学校信息化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实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分级管理制度,防止盲目立项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全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同时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项目评审和方案论证;督促项目任务实施与预算执行;审核项目执行报告,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支持服务等。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请和执行单位,主要职责是:根据信息化建设需要提出项目需求申请,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按照签订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完成预定绩效目标;负责项目预算资金管理、组织实施、资产管理等;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年度执行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接受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与绩效评价。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立项申请是确定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和预算的基本依据。项目申报的主体原则上包括校部机关各单位和各学院。按照“谁需求、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立足学校整体规划,依托学校公共支撑环境,遵循统一标准,遵照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开展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开展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并提交《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表》。

(二)专家论证和评审。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组织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列入学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

(三)项目立项。评审通过的项目申请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方案提交后,学校下达项目立项批复,下发《吉林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采购须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从事项目设计、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培训服务等工作的机构(公司)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或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案例。

第十条 项目建设实施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涉密项目建设须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须按照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切实履行合同,加强项目管理。技术指标不低于申报指标,擅自改变项目内容,项目即停止执行,取消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因故终止项目时,应及时总结,填报《项目终止申请书》,形成项目终止报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按年度设立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学校与信息化有关的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设备及软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外包项目使用经费额度符合招标标准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资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手续,并按照学校相关要求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成果、著作权或专利权等,除特殊约定外,均由学校所有。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全部项目开发文档,包括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建设方案、用户手册、测试报告、验收报告等,由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存档。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或终止执行应进行结项验收。确需延期结项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规定完成日期内向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结项验收前,开展安全评测,通过后上线试运行。系统上线测试后,系统运行稳定、效果良好,方可组织结项验收工作。项目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工作流程》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组织以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执行、资金管理、取得的成效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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